1.(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容器(不含带有可燃介质的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二级单位生产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分析取样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报警仪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