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动火作业时间距离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 30 min,超过 30 min 仍未开始工业动火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检测。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当进行连续检测。
2.作业票证第一联(白色)-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黄色)-送交相关方;第三联(粉色)-签发方留存。
3.用气焊(割)工业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两者与工业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应当设置防晒和防倾倒设施。
4.(1)特级工业动火作业
1.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油气生产、储存设施、集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未采取吹扫、置换、清理等处置措施或者在运行状态下需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实施的工业动火作业;
2.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3.按照 GB50058 和 SY/T6519,在爆炸危险环境 0 区进行的工业动火作业。
(2)一级工业动火作业
1.油气生产、储存设施、集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采取吹扫、置换、清理等处置措施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实施的工业动火作业;
2.按照 GB50058 和 SY/T6519,在爆炸危险环境 1 区进行的工业动火作业;
3.油气储存设施防火堤以内以及泵房、压缩机厂房等室内封闭场所设备设施本体上的工业动火作业;
4.油气管沟、阀门井、计量间、阀组间、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地下或者半地下设施及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5.油气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第一次动火;
6.厂区管廊上的工业动火作业。
(3)二级工业动火作业
1.按照 GB50058 和 SY/T6519,油气生产现场爆炸危险环境 2 区进行的工业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与外部系统全部采取彻底物理隔断的有效安全隔离措施并按照一级工业动火作业成功实施第一次动火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二级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工业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管理;
3.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 10m 以内的井场动火;
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7.除特级、一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区域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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