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弃井作业前,对油气井的完整性进行检测和评估,不符合完整性要求处宜用注水泥方式进行补救。
2)没有达到良好水泥封隔的套管不能作为永久弃井的隔离屏障,油气层顶部以上的各层套管环空应由良好的封隔,否则应采取补救措施。
3)弃井作业完成后,应有效封隔油气层和其他渗透性地层,使不同压力层系之间的地层流体不能相互窜通,地层流体无泄漏到海底泥面的通道;
4)射孔段、裸眼以上套管内的尾管悬挂器上方第一个水泥塞应探水泥塞顶并试压合格。
5)永久弃井最后一个水泥塞长度不应小于50m,且水泥塞顶面应位于海底泥面下4m~30m之间。
6)在领海及以内水域永久弃井时,套管、桩等的切割位置应深于海底泥面4m。在领海以外残留海底的井口设施,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
7)对保留的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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